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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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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01-28
南纪发〔2006〕9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经研究,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局决定建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现将《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局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南宁市纪委
南宁市监察局
2006年5月9日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
(三)组织、参加政风、行风建设和评议;
(四)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五)组织查办群众和社会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问题;
(六)组织调查研究,针对监督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七)组织收集整理、综合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纠风工作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完成上级纠风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纠风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时,要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与政风、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六条  对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按以下原则追究领导责任: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组织处理、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的处理:
(一)对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制定纠风工作计划,或者有计划但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对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问题,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纠正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在检查中发现的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在职责范围内,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
(七)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纠风案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查报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纠风统计报表的。
第九条  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监督管理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打击报复纠风工作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六)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强行摊派加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应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现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真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出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的。
第十三条  对被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有权作出组织处理的机关应在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按规定进行追究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该政府的正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按规定进行追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该部门的正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是指违反纠风工作政策导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案(事)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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