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最新颁布了《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下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信息的提供、分类、查询、质疑等方面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工商、统计、经济主管部门等20个行政单位,有义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建立相关原始资料档案。各单位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报送信息的时限为7日内。规定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实行按约定的方式和内容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的报送内容及方式提供;中介机构则根据具体约定提供。
《办法》对信息进行了分类描述和规定。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警示信息和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其他信息;不宜向社会直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包括企业的纳税信息、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信息、信贷信息等。此类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深度信息,因此不宜直接公开,可提供查询服务。
按照规定,查询限制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必须按程序报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以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下4种情形可以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一是企业查询本企业的信息;二是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息;三是信用评级机构等组织经批准查询;四是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的部门为履行职权持有效证明查询。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据悉,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异议信息答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将由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