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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相关政府采购信息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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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日报   2008-03-19

    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日前,南宁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对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进行规范,凡属于招标投标信息的,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和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竞争,通知中明确了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的范围及公告的媒体,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招标投标信息和非招标采购信息;属于招标投标信息的,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公告,属于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必须在广西财政网和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公告。

    此外,通知还统一了采购信息公告、中标(成交)公告、补充更正公告等信息公告的基本格式。

    通知还明确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在指定发布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告,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业务信息由其将信息直接提供给指定发布媒体,并将已发布信息的页面下载打印,加盖公章,随同相应的备案文件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必须在发布日期前1个工作日(或以上)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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